護理人員法 第 34 條(罰則)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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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的護理機構,以防換地點重開規避處分。
Q · 護理之家被廢照後,負責人多久不能再開一家?
依護理人員法第34條,護理機構若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其負責護理人員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限制對象是「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不是機構招牌,所以換地點、換名稱重開都受拘束。一年起算與廢照處分確定時點有關,若處分仍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爭執,效力與起算會受影響。
白話解讀
一家護理之家因為重大違規被廢止開業執照,故事看起來結束了。但這條法律在門關上之後,又補了一道閂。它說:被廢照機構的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准再申請設置護理機構。這道閂堵的是一個老把戲,被廢照的負責人換個地點、換塊招牌,明天就用同一批人馬重開一家。如果沒有這條,廢照處分等於罰一張紙,照樣換湯不換藥。對你這個受照護者家屬來說,這條的意義是:那個把機構搞到被廢照的人,至少一年內不能用負責人身分再開一家來坑下一批人。對想規避的經營者來說,這條告訴你,廢照不只收掉你眼前這家,還凍結你一年的東山再起。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4條為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的資格延伸限制:護理機構一經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即不得申請設置新的護理機構。限制隨「負責護理人員」之身分而生,目的在於避免不良經營者換地點、換招牌立即重啟,使最重的廢照處分產生實質退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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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法第34條是什麼?▾
規定護理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
Q2機構被廢照後負責人真的整整一年不能再開嗎?▾
是,一年資格凍結跟著「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走,換機構名稱也不能規避。
Q3找別人掛名當負責人可以避開嗎?▾
主管機關審查新設許可會查核實質負責人,人頭一旦被識破,新機構許可可能被否准。
Q4一年從什麼時候起算?▾
與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確定時點有關;處分若仍在救濟程序爭執,起算與效力會受影響。
Q5第34條限制的是機構還是人?▾
限制的是「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跟著人走,不是跟著機構招牌走。
Q6如何檢舉規避一年限制的人?▾
蒐集新機構實際負責人即一年內被廢照者的證據,向新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Q7對廢照處分不服怎麼辦?▾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而非以重新設立規避。
Q8挑護理機構時該查什麼?▾
除評鑑與環境外,查實際負責人過去有無被廢照紀錄,比只看招牌更能避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4 | art_31 | medical_law_parallel |
|---|---|---|---|
| 規範對象 | 負責護理人員(人) | 繼續開業之護理機構與其負責人 | 醫療機構負責醫師 |
| 效果 | 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 | 得吊扣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 廢照後負責醫師一定期間內不得再設置 |
| 觸發前提 | 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 受廢照處分仍繼續開業 |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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