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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34 條(罰則)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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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的護理機構,以防換地點重開規避處分。

Q · 護理之家被廢照後,負責人多久不能再開一家?

依護理人員法第34條,護理機構若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其負責護理人員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限制對象是「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不是機構招牌,所以換地點、換名稱重開都受拘束。一年起算與廢照處分確定時點有關,若處分仍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爭執,效力與起算會受影響。

白話解讀

一家護理之家因為重大違規被廢止開業執照,故事看起來結束了。但這條法律在門關上之後,又補了一道閂。它說:被廢照機構的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准再申請設置護理機構。這道閂堵的是一個老把戲,被廢照的負責人換個地點、換塊招牌,明天就用同一批人馬重開一家。如果沒有這條,廢照處分等於罰一張紙,照樣換湯不換藥。對你這個受照護者家屬來說,這條的意義是:那個把機構搞到被廢照的人,至少一年內不能用負責人身分再開一家來坑下一批人。對想規避的經營者來說,這條告訴你,廢照不只收掉你眼前這家,還凍結你一年的東山再起。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4條為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的資格延伸限制:護理機構一經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即不得申請設置新的護理機構。限制隨「負責護理人員」之身分而生,目的在於避免不良經營者換地點、換招牌立即重啟,使最重的廢照處分產生實質退場效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人員法第34條是什麼?

規定護理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

Q2機構被廢照後負責人真的整整一年不能再開嗎?

是,一年資格凍結跟著「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走,換機構名稱也不能規避。

Q3找別人掛名當負責人可以避開嗎?

主管機關審查新設許可會查核實質負責人,人頭一旦被識破,新機構許可可能被否准。

Q4一年從什麼時候起算?

與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確定時點有關;處分若仍在救濟程序爭執,起算與效力會受影響。

Q5第34條限制的是機構還是人?

限制的是「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跟著人走,不是跟著機構招牌走。

Q6如何檢舉規避一年限制的人?

蒐集新機構實際負責人即一年內被廢照者的證據,向新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Q7對廢照處分不服怎麼辦?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而非以重新設立規避。

Q8挑護理機構時該查什麼?

除評鑑與環境外,查實際負責人過去有無被廢照紀錄,比只看招牌更能避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4art_31medical_law_parallel
規範對象負責護理人員(人)繼續開業之護理機構與其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醫師
效果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得吊扣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廢照後負責醫師一定期間內不得再設置
觸發前提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受廢照處分仍繼續開業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医療法系統下開設許可取消後之再開設制限(相當制度,具體條號待考證)
🇰🇷 韓國의료법상 개설허가 취소 후 재개설 제한 유사제도(具體條號待考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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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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