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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3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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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的護理機構,以防換地點重開規避處分。

Q · 護理之家被廢照後,負責人多久不能再開一家?

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

依護理人員法第34條,護理機構若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其負責護理人員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限制對象是「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不是機構招牌,所以換地點、換名稱重開都受拘束。一年起算與廢照處分確定時點有關,若處分仍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爭執,效力與起算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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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家護理之家因為重大違規被廢止開業執照,故事看起來結束了。但這條法律在門關上之後,又補了一道閂。它說:被廢照機構的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准再申請設置護理機構。這道閂堵的是一個老把戲,被廢照的負責人換個地點、換塊招牌,明天就用同一批人馬重開一家。如果沒有這條,廢照處分等於罰一張紙,照樣換湯不換藥。對你這個受照護者家屬來說,這條的意義是:那個把機構搞到被廢照的人,至少一年內不能用負責人身分再開一家來坑下一批人。對想規避的經營者來說,這條告訴你,廢照不只收掉你眼前這家,還凍結你一年的東山再起。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4條為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的資格延伸限制:護理機構一經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即不得申請設置新的護理機構。限制隨「負責護理人員」之身分而生,目的在於避免不良經營者換地點、換招牌立即重啟,使最重的廢照處分產生實質退場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構被廢照後,負責人真的整整一年都不能再開嗎?

是的,護理人員法第34條明文規定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的護理機構,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這道限制跟著「人」走,不是換個機構名稱就能規避。一年的起算與廢照處分確定時點有關,若處分仍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爭執,效力與起算會受影響。

Q2那找別人掛名當負責人,不就避開了?

形式上換了名字,但主管機關在審查新設許可時會查核實質負責人。一旦查出原廢照負責人才是實際經營者、他人只是人頭,新機構的設置許可可能被否准,掛名者也可能另涉責任。懷疑有借殼時,可請主管機關就實質負責人加以查核。

Q3第34條限制的是機構還是人?

限制的是「負責護理人員」這個人,跟著人走,不是跟著機構招牌走。換幾塊招牌都沒用,被凍結的是這個人一年內的負責人資格。

Q4護理人員法第34條是什麼?

規定護理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是廢照處分的資格延伸限制。

Q5什麼叫廢止開業執照?

主管機關對違規護理機構作成的最重行政處分,使其喪失合法開業地位,常因情節重大違規而生。

Q6負責護理人員是指誰?

依法對護理機構護理業務負責之人,是本條一年設置限制的拘束對象,與機構登記名義人不必然相同。

Q7發現規避一年限制的人怎麼檢舉?

蒐集新機構實際負責人即一年內被廢照者的證據,向新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並請其查核實質負責人。

Q8挑護理機構時怎麼查負責人有沒有被廢照?

查機構登記與主管機關公開裁罰資訊,比對實際負責人過去有無廢照紀錄,比只看評鑑更能避雷。

Q9對廢照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不可以重新設立規避。

Q10一年起算點怎麼認定?

與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確定時點有關;處分仍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爭執時,起算與效力會受影響。

Q11護理人員法第34條 vs 第31條差在哪?

34條是廢照後一年內不得「設置新機構」的事前資格凍結;31條是廢照後仍「繼續開業」的事後加重(得吊扣負責護理人員證書)。

Q12護理人員法第34條 vs 醫療法的廢照再設限制差在哪?

兩者同屬廢照後負責人再設限制的平行制度,分別適用護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制度精神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34Art 31Medical law parallel
規範對象負責護理人員(人)繼續開業之護理機構與其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醫師
效果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得吊扣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廢照後負責醫師一定期間內不得再設置
觸發前提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受廢照處分仍繼續開業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Art 34

規範對象
負責護理人員(人)
效果
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新護理機構
觸發前提
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Art 31

規範對象
繼續開業之護理機構與其負責人
效果
得吊扣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觸發前提
受廢照處分仍繼續開業

Medical law parallel

規範對象
醫療機構負責醫師
效果
廢照後負責醫師一定期間內不得再設置
觸發前提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医療法系統下開設許可取消後之再開設制限(相當制度,具體條號待考證)
韓國의료법상 개설허가 취소 후 재개설 제한 유사제도(具體條號待考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制定)

護理機構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機構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其負責護理人員之處罰。

(0960109 修正)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 廢止名詞
(0800430 制定)

明定護理機構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其負責護理人員之處罰。

(0960109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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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34 條規定:「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