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3 條(罰則)
- 1.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 2.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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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33條針對護理師個人執業違規,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停業一個月至一年。
Q · 護理師沒辦執業登記或沒報備換工作,會被罰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33條,護理人員違反執業登記(第8條)、停業歇業報備(第10條第1項)、執業處所限制(第12條)、護理紀錄或保密義務(第25至28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處罰主體是護理人員個人,不是機構負責人。
白話解讀
你是領照執業的護理師,覺得罰則章離自己很遠,那是給機構負責人看的。錯了。這條專門盯著你個人那些「以為沒人管」的執業細節:沒辦執業登記就上工、繼續教育時數沒修滿、換了工作地點沒在三十天內報備、執業處所搞了不只一處、該製作的護理紀錄沒做或亂做、病人的秘密守不住。這些在你忙到翻的日常裡都像芝麻小事,但每一項都可能換來六千到三萬的罰鍰,限期不改善還會被停業一個月到一年。停業期間你不能執業,等於斷收入。這條的金額比機構那條低,但它打的是你個人,是你這張執照背後的飯碗。第二項另外管護理人員公會,公會違反規定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罰一萬到五萬。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3條為針對護理人員個人的行政罰規範,對違反執業登記、繼續教育、停業歇業報備、執業處所限制、護理紀錄製作及保密義務等執業義務者,課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加重為停業處分,構成護理人員個人執業合規的主要裁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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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換醫院上班,原本的執業執照還能用嗎?需要重辦?▾
執業登記是綁定執業處所的,換了單位要辦執業登記變更,原處所要在三十天內報停業備查(第十條第一項)。沒辦就在新處所執業,可能被認定違規而落入第33條的處罰。正確順序是先處理登記和報備再上工。
Q2繼續教育時數沒修滿,最壞會怎樣?▾
兩件事一起來:一是落入第33條被罰六千到三萬並限期改善,二是執業執照無法更新。執照失效後繼續執業就變成無照執業,問題像滾雪球。時數別拖到最後一刻,臨時補很可能來不及。
Q3護理人員法第33條罰多少錢?▾
罰鍰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第二項規範護理人員公會違規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Q4護理人員法第33條是什麼?▾
針對護理人員個人執業違規的行政罰,違反登記、繼續教育、報備、處所、紀錄、保密者處六千至三萬罰鍰並限期改善。
Q5第33條和機構罰則差在哪?▾
第33條罰護理師個人(6千-3萬),第29、32條罰護理機構,金額與對象都不同。
Q6什麼是停業歇業報備?▾
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須於事實發生日起30天內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第10條第1項)。
Q7繼續教育時數和執業執照有什麼關係?▾
繼續教育是執業執照更新的法定要件,時數不足同時落入第33條處罰並使執照無法更新。
Q8護理師換工作怎麼辦執業登記才不會被罰?▾
先記離職日→30天內向原處所衛生局報停業→向新處所申請執業登記變更→領新執照後再上工。
Q9被第33條罰鍰後怎麼避免被停業?▾
在限期改善期間內補辦程序性缺漏(如補足繼續教育、完成報備)並提證明,即可阻斷停業處分。
Q10對第33條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11停業處分要繳什麼證明才能復業?▾
依主管機關通知補正違規事項並提出改善證明,停業期滿且改善後始得恢復執業。
Q12第33條 vs 第29條哪個罰比較重?▾
第29條(機構)2萬-10萬高於第33條(個人)6千-3萬,但對象不同,不能直接比個人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護理人員法第33條 | 護理人員法第29條 |
|---|---|---|
| 處罰對象 | 護理人員個人 | 護理機構 |
| 罰鍰範圍 | 6,000–30,000 元 | 20,000–100,000 元 |
| 加重處分 | 限期未改善處停業1個月至1年 | 情節重大得廢止開業執照 |
| 規範性質 | 個人執業義務違反 | 機構營運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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