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3 條(罰則)
- 1.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 2.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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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33條針對護理師個人執業違規,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停業一個月至一年。
Q · 護理師沒辦執業登記或沒報備換工作,會被罰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33條,護理人員違反執業登記(第8條)、停業歇業報備(第10條第1項)、執業處所限制(第12條)、護理紀錄或保密義務(第25至28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處罰主體是護理人員個人,不是機構負責人。
白話解讀
你是領照執業的護理師,覺得罰則章離自己很遠,那是給機構負責人看的。錯了。這條專門盯著你個人那些「以為沒人管」的執業細節:沒辦執業登記就上工、繼續教育時數沒修滿、換了工作地點沒在三十天內報備、執業處所搞了不只一處、該製作的護理紀錄沒做或亂做、病人的秘密守不住。這些在你忙到翻的日常裡都像芝麻小事,但每一項都可能換來六千到三萬的罰鍰,限期不改善還會被停業一個月到一年。停業期間你不能執業,等於斷收入。這條的金額比機構那條低,但它打的是你個人,是你這張執照背後的飯碗。第二項另外管護理人員公會,公會違反規定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罰一萬到五萬。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3條為針對護理人員個人的行政罰規範,對違反執業登記、繼續教育、停業歇業報備、執業處所限制、護理紀錄製作及保密義務等執業義務者,課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加重為停業處分,構成護理人員個人執業合規的主要裁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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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師換工作沒報備會被罰嗎?▾
會。停業歇業報備須在事實發生日起30天內完成(第10條第1項),逾期落入第33條,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
Q2繼續教育時數沒修滿會怎樣?▾
一是落入第33條被罰並限期改善,二是執業執照無法更新,更新前繼續執業即構成無照執業,問題加重。
Q3護理人員法第33條罰多少錢?▾
罰鍰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Q4第33條處罰的是機構還是護理師個人?▾
處罰護理人員個人。機構違規另適用第29條、第32條,罰則對象與金額不同。
Q5被處停業處分期間還能執業嗎?▾
不能。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依第30條廢止其執業執照,後果更重。
Q6對第33條的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7在兩個地方執業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12條執業處所限制(不得於兩處以上執業)即落入第33條處罰範圍。
Q8護理人員公會違規也罰嗎?▾
第2項規定公會違反第10條第2項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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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護理人員法第33條 | 護理人員法第29條 |
|---|---|---|
| 處罰對象 | 護理人員個人 | 護理機構 |
| 罰鍰範圍 | 6,000–30,000 元 | 20,000–100,000 元 |
| 加重處分 | 限期未改善處停業1個月至1年 | 情節重大得廢止開業執照 |
| 規範性質 | 個人執業義務違反 | 機構營運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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