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2 條(罰則)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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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2 條規範護理機構七類行政違規,罰鍰一萬五至十五萬元,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可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 · 護理機構被開罰,繳完罰鍰就沒事了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32 條,護理機構違反設置、開業登記、名稱、廣告等義務,先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再升級為一個月至一年停業,甚至廢止開業執照。罰鍰只是第一階,改善義務沒履行才是機構生死關鍵。
白話解讀
你準備開一家居家護理所或產後護理之家,以為最難的關卡是設立許可。其實真正會咬你的,是開業之後那一堆你沒放在眼裡的行政義務。這條把護理機構的七種違規綁在一起:名稱亂用、廣告越線、收費標準沒揭示、登記事項變更沒申報、沒善盡督導所屬人員的責任,這些在你眼中可能只是「小事沒處理」,但在主管機關眼中就是新臺幣一萬五到十五萬的罰鍰起跳。更狠的是後半句:罰完還會限期叫你改善,你沒在期限內改好,或是情節重大,直接停業一個月到一年,甚至廢止你的開業執照。一張執照沒了,你整間機構就熄燈了。對經營者來說,這條不是罰錢的問題,是「機構生死」的問題。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2 條為護理機構行政違規的綜合處罰規定,將設置擴充、開業登記、名稱使用、廣告限制等七類義務違反綁定同一罰則,採「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再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的階梯式處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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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違反哪些規定會被罰?▾
違反設置擴充許可、開業登記、名稱使用、登記變更、收費揭示、督導所屬人員、廣告限制等義務,都落入第 32 條處罰範圍。
Q2罰鍰金額是多少?▾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Q3繳了罰鍰還要做什麼?▾
必須在限期內完成改善並書面回報,否則可能被升級為停業或廢照。
Q4什麼情況會被停業?▾
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可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
Q5停業最長多久?▾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最嚴重直接廢止開業執照。
Q6廣告用詞誇大會被廢照嗎?▾
本身未必直接廢照,但限期不改、持續刊登,光是『未改善』就足以升級停業。
Q7對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Q8被廢照後還能再開機構嗎?▾
依第 34 條,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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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_32 | article_29 | article_33 |
|---|---|---|---|
| 處分對象 | 護理機構(設置/登記/名稱/廣告等七類義務) | 護理機構(特定情形) | 護理機構/護理人員(第八條等義務) |
| 罰鍰級距 | 1.5 萬~15 萬元 | 2 萬~10 萬元 | 依各該條規定 |
| 升級處分 | 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停業或廢照 | 情節重大→廢止開業執照 | 依各該條規定 |
| 核心義務性質 | 開業合規與資訊揭示 | 機構運作特定違規 | 執業登記等基礎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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