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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32 條(罰則)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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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2 條規範護理機構七類行政違規,罰鍰一萬五至十五萬元,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可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 · 護理機構被開罰,繳完罰鍰就沒事了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32 條,護理機構違反設置、開業登記、名稱、廣告等義務,先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再升級為一個月至一年停業,甚至廢止開業執照。罰鍰只是第一階,改善義務沒履行才是機構生死關鍵。

白話解讀

你準備開一家居家護理所或產後護理之家,以為最難的關卡是設立許可。其實真正會咬你的,是開業之後那一堆你沒放在眼裡的行政義務。這條把護理機構的七種違規綁在一起:名稱亂用、廣告越線、收費標準沒揭示、登記事項變更沒申報、沒善盡督導所屬人員的責任,這些在你眼中可能只是「小事沒處理」,但在主管機關眼中就是新臺幣一萬五到十五萬的罰鍰起跳。更狠的是後半句:罰完還會限期叫你改善,你沒在期限內改好,或是情節重大,直接停業一個月到一年,甚至廢止你的開業執照。一張執照沒了,你整間機構就熄燈了。對經營者來說,這條不是罰錢的問題,是「機構生死」的問題。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2 條為護理機構行政違規的綜合處罰規定,將設置擴充、開業登記、名稱使用、廣告限制等七類義務違反綁定同一罰則,採「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再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的階梯式處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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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違反哪些規定會被罰?

違反設置擴充許可、開業登記、名稱使用、登記變更、收費揭示、督導所屬人員、廣告限制等義務,都落入第 32 條處罰範圍。

Q2罰鍰金額是多少?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Q3繳了罰鍰還要做什麼?

必須在限期內完成改善並書面回報,否則可能被升級為停業或廢照。

Q4什麼情況會被停業?

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可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

Q5停業最長多久?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最嚴重直接廢止開業執照。

Q6廣告用詞誇大會被廢照嗎?

本身未必直接廢照,但限期不改、持續刊登,光是『未改善』就足以升級停業。

Q7對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Q8被廢照後還能再開機構嗎?

依第 34 條,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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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this_article_32article_29article_33
處分對象護理機構(設置/登記/名稱/廣告等七類義務)護理機構(特定情形)護理機構/護理人員(第八條等義務)
罰鍰級距1.5 萬~15 萬元2 萬~10 萬元依各該條規定
升級處分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停業或廢照情節重大→廢止開業執照依各該條規定
核心義務性質開業合規與資訊揭示機構運作特定違規執業登記等基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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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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