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1-2 條(罰則)
護理機構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接受評鑑,經評鑑不合格者,除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設置標準,依前條規定處罰外,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其屬收住式護理機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護理機構,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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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2規定,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須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機構類型罰款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停業或廢止設置許可。
Q · 月子中心、護理之家評鑑沒過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2,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會先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開罰。收住式護理機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護理機構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且都可以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設置許可,等於機構關門。
白話解讀
開一間護理之家或月子中心,你最怕的不是沒客人,是評鑑那一關。這條規定:護理機構接受評鑑(政府定期檢查你的設施、人力、照護品質),如果不合格,主管機關會先給你一次機會,命你限期改善。真正的殺傷力在「屆期未改善」之後:你如果是有住宿的收住式機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罰六萬到三十萬,而且可以「按次」連續開單;情節重大還能勒令你停業一個月到一年,停業期滿仍未改善,直接廢止設置許可,等於關門。很多經營者以為評鑑不合格頂多被唸幾句,沒當回事,等到罰單一張接一張按次開過來,才知道這條的牙齒有多利。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2為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的遞進式行政罰規範,依「限期改善—按次罰鍰—停業—廢止設置許可」四階段層升,並依收住式與其他護理機構區分罰鍰級距,是護理機構品質管制的核心罰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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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會怎樣?▾
先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鍰,可按次連罰,情節重大停業甚至廢止許可。
Q2月子中心評鑑沒過罰多少?▾
月子中心屬產後護理機構(收住式),罰六萬到三十萬元,且得按次處罰。
Q3收住式和其他護理機構罰則差多少?▾
收住式六萬至三十萬元,其他護理機構六千至三萬元,差一個量級。
Q4什麼是按次處罰?▾
只要持續未改善,主管機關可一次又一次開單,罰鍰累積。
Q5評鑑不合格一定會被廢止許可嗎?▾
不會。廢止是最末階段,須先經停業且停業期滿仍未改善。
Q6限期改善期間該做什麼?▾
逐項補正缺失、拍照存證、報請複查,解除屆期未改善這個觸發點。
Q7違反設置標準和評鑑不合格一起罰嗎?▾
不是。違反設置標準走第31條之1,評鑑不合格才走本條。
Q8對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30日內提訴願,主張缺失認定或改善期限不合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llumn_a_label | column_a | column_b | collumn_b_label |
|---|---|---|---|---|
| 適用機構 | 收住式護理機構 | 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等提供住宿照護者 | 居家護理所等其他護理機構 | 其他護理機構 |
| 罰鍰級距 | — | 6 萬至 30 萬元 | 6 千至 3 萬元 | — |
| 按次處罰 | — | 得按次連續處罰 | 得按次連續處罰 | — |
| 升級處罰 | — | 情節重大得停業1個月至1年,停業期滿未改善得廢止設置許可 | 同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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