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1-1 條(罰則)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設置標準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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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1採階梯式處分: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罰六至三十萬並再限期改善,仍不改才停業一個月至一年,最後才廢止設置許可。
Q · 護理之家被查到設施不合格,是不是馬上就要被關?
依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1,違反設置標準的第一步只是「限期改善」,連罰鍰都還沒有;屆期未改善才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再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才得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停業期滿仍不改善才得廢止設置許可。真正觸發重罰的不是「不合格」本身,而是「屢次給機會仍不改善」。
白話解讀
你開的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所,被衛生局查出人力配置或空間設施不符合「設置標準」,下一秒會發生什麼?很多經營者以為「不合格=立刻被關」,嚇得六神無主。事實是這條法律給了你一條有層次的緩衝帶:第一步只是「限期改善」,連罰錢都還沒有。拖到期限沒改,才開始罰六萬到三十萬,而且罰完還會「再令你限期改善」,等於再給一次機會。連這次都不改,才會走到一個月到一年的停業。停業期滿還是擺爛,最後才廢止你的設置許可。看懂這個階梯,你就知道:真正讓護理機構倒下的,從來不是第一張通知單,而是「無視通知單」這個動作本身。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1為護理機構違反設置標準的階梯式處分規範,依違規持續程度,由限期改善、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停業處分,逐級升至廢止設置許可,每一階段均保留改善機會,體現比例原則對營業存續與公共安全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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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被查到不合格會馬上停業嗎?▾
不會。第一步是限期改善,連罰鍰都還沒有,要屢次不改善才會走到停業甚至廢止許可。
Q2違反設置標準會罰多少錢?▾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會再令限期改善。
Q3設置標準是哪一部法規?▾
是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範人員配置、空間面積、設施設備等。
Q4限期改善期間改好了還會被罰嗎?▾
原則上不會。罰鍰是針對屆期未改善才啟動,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留證據即落在免罰窗口。
Q5罰鍰繳了就沒事了嗎?▾
不是。繳罰鍰後法律還會再令限期改善,義務未消滅,問題沒解決下一階段停業仍在等。
Q6停業處分會停多久?▾
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具體期間以主管機關公文記載為準。
Q7對處分不服怎麼辦?▾
對罰鍰、停業或廢止許可不服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Q8設置許可被廢止後還能再申請嗎?▾
廢止後另涉同法第34條,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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