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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31-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設置標準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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