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1 條(罰則)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其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護理人員法第 31 條,護理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營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吊扣其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Q · 護理機構被廢照後還偷偷營業,會罰到負責護理人員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31 條,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吊扣該機構「負責護理人員」的證書二年。被處分的是護理人員個人的證書(非機構招牌),吊扣期間無法辦理執業登記,等於全國執業資格暫停二年。「得」字代表這是裁量處分,盡到督導與制止義務、並及時辭職報備者有爭取免罰的空間。
白話解讀
很多護理師被找去當護理機構的「負責護理人員」,覺得不過是掛個名、簽個字,真正做決定的是老闆。這條法律會逼你重算這筆帳。當一家護理機構被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政府正式勒令它永久關門),卻不甘心、偷偷繼續營業,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吊扣「負責護理人員」的證書二年。注意,被打的是你個人的證書,不是機構的招牌。二年內你不能執業,等於你的職業生涯被機構老闆的違法決定綁架。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靜:機構是死的,證書是活的,與其追著一個被廢照的空殼跑,不如直接捏住那個讓它運轉的人。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1 條為罰則性規範:當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其負責護理人員處以吊扣證書二年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以負責護理人員的個人執業資格作為嚇阻機構脫法續營的槓桿。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人員法第 31 條在罰什麼?▾
罰護理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Q2被吊扣的是機構還是個人?▾
是負責護理人員個人的證書,不是機構執照,影響的是個人全國執業資格。
Q3吊扣證書二年期間能工作嗎?▾
不能辦理執業登記,任何需要護理師資格的職位都不能任職,二年期滿可申請發還。
Q4掛名負責護理人員能免責嗎?▾
掛名不是免責理由,須證明確有制止違法或及時辭職報備才有爭取免罰空間。
Q5收到吊扣處分多久內要救濟?▾
屬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未記載救濟教示者延長為 1 年。
Q6吊扣和廢止證書差在哪?▾
吊扣是暫時收回(期滿發還),廢止是永久撤銷,第 31 條是吊扣二年。
Q7怎麼證明自己已盡督導義務?▾
保留會議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書面建議、辭職報備收件證明等制止違法的證據。
Q8證書被吊扣可以反告機構老闆嗎?▾
若能證明因老闆隱瞞或施壓致受罰,可依民法侵權就停業損失向其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吊扣(本條) | 廢止 |
|---|---|---|
| 處分性質 | 暫時收回證書 | 永久撤銷證書 |
| 期間 | 二年 | 無期限,須重新取得 |
| 期滿後 | 可申請發還 | 不發還,須重考或重新請領 |
| 本條適用 | 機構廢照後續營,罰負責護理人員 | 本條不適用廢止證書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