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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30-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租借予前述以外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2.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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