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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45 條(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由該轄區域內護理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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