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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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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護理人員法第4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護理人員法第46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僅存「(刪除)」字樣。若手上的舊版法條或網路資料仍載有第46條內容,屬過時資訊,應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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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行護理人員法第46條已經被刪除,翻過去只剩「刪除」兩個字。它原本屬於第六章公會這一章,但在修法過程中被立法者拿掉,原本的內容不是被廢止就是被整併到其他條文。對你而言,它的存在價值只剩一個提醒:如果你手上的舊版法條或網路資料還寫著第46條的內容,那是過時的資訊,現行法已經沒有它了。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制定)

省護理人員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護理人員公會五個以上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個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明定省護理人員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09601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業將省護理人員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430 制定)

明定省護理人員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09601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業將省護理人員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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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4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