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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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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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護理人員法第4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護理人員法第46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僅存「(刪除)」字樣。若手上的舊版法條或網路資料仍載有第46條內容,屬過時資訊,應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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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行護理人員法第46條已經被刪除,翻過去只剩「刪除」兩個字。它原本屬於第六章公會這一章,但在修法過程中被立法者拿掉,原本的內容不是被廢止就是被整併到其他條文。對你而言,它的存在價值只剩一個提醒:如果你手上的舊版法條或網路資料還寫著第46條的內容,那是過時的資訊,現行法已經沒有它了。
立法沿革 2 版
(0800430 制定)
省護理人員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護理人員公會五個以上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個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明定省護理人員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09601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業將省護理人員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430 制定)
明定省護理人員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09601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業將省護理人員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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