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47 條(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1. 1.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2. 2.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47 條規定,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須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成立後地方公會應強制加入。

Q ·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什麼時候才能成立?

依護理人員法第 47 條,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等到全國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取得發起資格;屬「由下而上」的組織邏輯。全國聯合會成立後,依第二項規定,第 45 條之直轄市及縣(市)公會「應加入之」,為法定強制義務而非自由選擇。

白話解讀

全國性的護理組織不是想成立就能成立。法律在這裡設了一道門檻: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等到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公會都各自成立之後,才有資格發起。換句話說,地基沒打到三分之一,屋頂蓋不起來。這對你的意義在於:如果你是想推動全國性護理政策、爭取全體護理師權益的人,你會發現「先有地方公會」是繞不過去的前置工程。而一旦全國聯合會成立,根據第二項,所有第45條規定的地方公會都「應加入」,不是「可以加入」。這個強制加入的設計,決定了全國聯合會一旦成形,它就代表整個職業群體說話。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47 條為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門檻規範:明定全國聯合會須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並要求其成立後第 45 條之地方公會應強制加入,構成護理職業組織「由地方向中央」整合的程序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須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取得發起資格。

Q2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地方公會一定要加入嗎?

是。依第 47 條第二項,第 45 條之直轄市及縣(市)公會「應加入之」,屬法定強制義務。

Q3為什麼要設三分之一的門檻?

確保全國聯合會建立在足夠廣的地方基礎上,避免少數人倉促把持全國代表權。

Q4全國聯合會還沒成立,地方護理師權益誰負責?

由各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第 45 條)作為地方法定代表組織處理。

Q5全國聯合會的組織基礎是哪一條?

第 45 條的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是全國聯合會的組織基礎與應加入主體。

Q6三分之一是用什麼為母數計算?

以全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應設之護理人員公會總數為母數計算其三分之一。

Q7地方公會可以拒絕加入全國聯合會嗎?

不可。法律用「應加入」而非「得加入」,沒有保留不加入或退出的空間。

Q8本條和人民團體法有什麼關係?

公會屬人民團體,其組織與級別原則須與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併同適用(現行效力以最新法令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地方公會(第45條)全國聯合會(第47條)
成立門檻該轄區域護理人員九人以上發起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
加入性質護理人員依規定登記入會地方公會「應加入」強制義務
代表層級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中央(全國單一窗口)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