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47 條(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 1.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2.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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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47 條規定,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須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成立後地方公會應強制加入。
Q ·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什麼時候才能成立?
依護理人員法第 47 條,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等到全國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取得發起資格;屬「由下而上」的組織邏輯。全國聯合會成立後,依第二項規定,第 45 條之直轄市及縣(市)公會「應加入之」,為法定強制義務而非自由選擇。
白話解讀
全國性的護理組織不是想成立就能成立。法律在這裡設了一道門檻: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等到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公會都各自成立之後,才有資格發起。換句話說,地基沒打到三分之一,屋頂蓋不起來。這對你的意義在於:如果你是想推動全國性護理政策、爭取全體護理師權益的人,你會發現「先有地方公會」是繞不過去的前置工程。而一旦全國聯合會成立,根據第二項,所有第45條規定的地方公會都「應加入」,不是「可以加入」。這個強制加入的設計,決定了全國聯合會一旦成形,它就代表整個職業群體說話。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47 條為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門檻規範:明定全國聯合會須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並要求其成立後第 45 條之地方公會應強制加入,構成護理職業組織「由地方向中央」整合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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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須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取得發起資格。
Q2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地方公會一定要加入嗎?▾
是。依第 47 條第二項,第 45 條之直轄市及縣(市)公會「應加入之」,屬法定強制義務。
Q3為什麼要設三分之一的門檻?▾
確保全國聯合會建立在足夠廣的地方基礎上,避免少數人倉促把持全國代表權。
Q4全國聯合會還沒成立,地方護理師權益誰負責?▾
由各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第 45 條)作為地方法定代表組織處理。
Q5全國聯合會的組織基礎是哪一條?▾
第 45 條的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是全國聯合會的組織基礎與應加入主體。
Q6三分之一是用什麼為母數計算?▾
以全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應設之護理人員公會總數為母數計算其三分之一。
Q7地方公會可以拒絕加入全國聯合會嗎?▾
不可。法律用「應加入」而非「得加入」,沒有保留不加入或退出的空間。
Q8本條和人民團體法有什麼關係?▾
公會屬人民團體,其組織與級別原則須與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併同適用(現行效力以最新法令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地方公會(第45條) | 全國聯合會(第47條) |
|---|---|---|
| 成立門檻 | 該轄區域護理人員九人以上發起 | 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 |
| 加入性質 | 護理人員依規定登記入會 | 地方公會「應加入」強制義務 |
| 代表層級 | 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對中央(全國單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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