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護理人員法 第 47 條(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2. 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