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49 條(理、監事名額及選舉程序)
- 1.各級護理人員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二、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四、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 2.各級護理人員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3.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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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49 條規定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出,並設名額與比例上限,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產生。
Q · 護理公會理事長是大家投票選出來的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49 條,理事長並非會員直接選舉產生,而是階梯式間接選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先選出理事,理事在三人以上時互選常務理事,最後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不設常務理事者,則就理事中互選。換言之,要當理事長,必須先當選理事、再被選為常務理事,才有候選資格。
白話解讀
如果你想在護理公會裡參選理事、監事,或想看懂公會權力是怎麼分配的,這條就是規則書。它把名額上限訂得很細:地方公會理事最多27人、全國聯合會理事最多35人;但有一條更關鍵的天花板,理事人數不能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監事不能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為什麼這些數字重要?因為它直接決定權力集中還是分散。再往上,三人以上可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而真正的權力核心,理事長,是由理事「從常務理事中」選出來的。看懂這個結構,你就看懂了公會裡誰能爬到哪、要先拿下哪個位子才能問鼎理事長。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49 條為公會組織性規範,規定各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產生方式與名額上限: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分設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人數設絕對上限(地方公會 27 人、全國聯合會 35 人)與比例上限(不得逾全體會員二分之一),監事不得逾理事三分之一,候補名額不得逾理監事三分之一,理事長則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間接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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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公會理事最多幾人?▾
地方公會理事不超過 27 人、全國聯合會不超過 35 人,且都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
Q2護理公會監事名額怎麼算?▾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Q3護理公會理事長怎麼產生?▾
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
Q4什麼是常務理事?▾
理事、監事在三人以上時互選產生的核心幹部,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
Q5候補理事監事有名額上限嗎?▾
有,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Q6監事會召集人怎麼產生?▾
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Q7理事比例上限為什麼重要?▾
理事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小型公會常卡在這個比例,而非 27/35 人的絕對數。
Q8理事長是會員直選嗎?▾
不是,是會員選理事、理事選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理事長的間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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