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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50 條(護理人員公會理、監事之任期及其連任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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