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護理人員法50護理人員公會理、監事之任期及其連任限制

快速跳轉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0條規定,護理人員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Q · 護理公會理事長可以一直連任嗎?

不行,連任只能一次,做滿兩屆就得退

依護理人員法第50條,公會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等於每屆三年、最多連續做兩屆共六年就必須退位。理、監事整體則受「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限制,每次改選至少強制換掉一半人。若現任理事長已連任過一次卻仍登記參選,這是選舉效力爭議的明確切入點。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權力坐久了會生根,這條法律就是來剪根的。它規定護理公會的理事、監事任期都是三年,而且玩了兩道防壟斷的設計:連選連任的理監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意思是每次改選至少要換掉一半的人;理事長更狠,連任只能一次。對你的意義在於,這道規則保證了公會權力會定期換血,不會變成少數人的萬年俱樂部。如果你是會員,這是你監督公會的尺;如果你想參選,這是你算準時機卡位的時鐘,理事長做滿兩屆就必須下台,那個空缺什麼時候出現,你早就能預測。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0條為護理人員公會的任期與連任限制規範: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構成公會權力定期更替、防止少數人長期把持的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會理事長可以一直連任做下去嗎?

不行。護理人員法第50條明定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最多做兩屆(每屆三年),做滿就必須退位。理監事整體也受「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限制。若現任理事長已連任一次卻仍登記參選,這是當選無效或選舉爭議的明確切入點。

Q2「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是限制個人還是限制整體?

限制的是整體比例,不是個人連任次數。它要求每次改選時,留任的理事或監事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等於強制每屆換掉一半人。判斷一次改選是否合法,要把留任人數對總額算比例,而不是數某人連任了幾次。

Q3護理公會理事長可以連任幾次?

連任以一次為限,每屆三年,最多連續兩屆共六年,做滿即須退位,沒有萬年理事長。

Q4護理人員法第50條是什麼?

規範護理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限一次的防壟斷條文。

Q5「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限制整體留任比例,每屆改選留任的理監事不得超過總額一半,強制換血。

Q6理監事任期幾年?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

Q7怎麼判斷公會改選有沒有違反換血規定?

留任理監事人數 ÷ 理監事總額,比例超過二分之一即違反本條。

Q8理事長連任超過一次怎麼處理?

對方欠缺參選資格,可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提出當選無效或選舉效力爭議。

Q9怎麼算理事長還能不能再選?

查現任理事長過去是否已連任一次;若即將進入第三屆,依本條已無參選資格。

Q10想參選理事長怎麼抓時機?

盯現任理事長屆數,當他做滿第二屆依法須退場那屆,就是空缺釋出、競爭門檻最低的時機。

Q11理監事連任限制 vs 理事長連任限制差在哪?

理監事限制整體留任比例(不逾二分之一),理事長限制個人連任次數(一次)。

Q12護理公會 vs 一般人民團體連任規定一樣嗎?

護理人員法第50條是特別規定,人民團體法為普通法,特別法優先適用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理監事連任限制理事長連任限制
規範對象整個理事會/監事會(團體)理事長個人
限制方式留任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比例上限)連任以一次為限(次數上限)
效果每屆至少換血一半最多連續兩屆共六年
最常被誤解處誤以為是個人最多連任兩次誤以為選得上就能無限做

理監事連任限制

規範對象
整個理事會/監事會(團體)
限制方式
留任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比例上限)
效果
每屆至少換血一半
最常被誤解處
誤以為是個人最多連任兩次

理事長連任限制

規範對象
理事長個人
限制方式
連任以一次為限(次數上限)
效果
最多連續兩屆共六年
最常被誤解處
誤以為選得上就能無限做

立法沿革 1

(0800430 制定)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人員公會理、監事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430 制定)

明定護理人員公會理、監事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50 條規定:「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