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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50-1 條(會員代表之選派)

  1. 1.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2. 2.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護理人員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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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鬆綁公會層級身分綁定:上級公會理監事當選不限於下級派來的代表,下級派出的代表也不限於理監事。

Q · 不是公會理監事,可以被派去全國聯合會當代表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第二項,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會的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事、監事。也就是說,只要是公會會員,即使沒有幹部頭銜,也能被選派去上級公會參與。同條第一項並規定,上級公會理監事的當選,也不限於下級選派上來的代表。

白話解讀

這條解決的是一個很多人沒注意過、卻會卡死人才的死結。過去常見的誤解是:上級公會(例如全國聯合會)的理事、監事,一定要從下級公會「派上來的那些代表」裡面選;而下級公會派去上級開會的代表,也一定要是自己公會的理事或監事。本條把這兩道枷鎖都打開了:上級公會的理監事當選人,不限於下級派來的會員代表;下級派去的代表,也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監事。換句話說,有能力的人可以直接在上級公會被選為理監事,下級公會也能派非幹部的優秀會員去上級參與,不必硬卡在層層代表的身分鏈裡。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為公會組織治理的鬆綁性規定,解除上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間「代表身分」與「幹部身分」的雙重綁定:上級公會理監事的當選不限於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也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監事,使參與層級事務的關鍵回到能力而非頭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在規定什麼?

規定上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間的代表與幹部身分不再綁定,理監事當選與代表選派都鬆綁。

Q2不是理監事可以被派去全國聯合會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定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不限於該公會理事、監事。

Q3上級公會理監事一定要從下級代表裡選嗎?

不一定,本條第一項明定上級理監事當選不限於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

Q4這條對公會運作有什麼實際影響?

讓公會能依專業能力而非職位頭銜派人與選人,避免適任者被身分鏈擋在門外。

Q5全國聯合會改選有人質疑當選人沒代表資格怎麼辦?

可援引本條第一項,上級理監事當選不限於下級派來的代表,作為資格爭議的反駁依據。

Q6這條和第49條有什麼關係?

第49條規範理監事的產生方式,本條則放寬其當選與代表選派的身分限制,互為配套。

Q7下級公會還能堅持只派理監事嗎?

可以自行決定派誰,但不能以『非理監事』為由限制會員被選派,否則不符本條意旨。

Q8本條適用於哪些層級的公會?

適用於上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間,典型情境是地方公會與全國聯合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一項(上級理監事當選)第二項(下級代表選派)
規範對象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的理事、監事下級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會的會員代表
鬆綁內容當選不限於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代表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事、監事
解除的身分綁定上級幹部 ←→ 下級代表 的綁定下級代表 ←→ 下級幹部 的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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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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