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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護理人員法50-1會員代表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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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2. 2.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護理人員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監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鬆綁公會層級身分綁定:上級公會理監事當選不限於下級派來的代表,下級派出的代表也不限於理監事。

Q · 不是公會理監事,可以被派去全國聯合會當代表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定不限於理監事

依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第二項,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會的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事、監事。也就是說,只要是公會會員,即使沒有幹部頭銜,也能被選派去上級公會參與。同條第一項並規定,上級公會理監事的當選,也不限於下級選派上來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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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解決的是一個很多人沒注意過、卻會卡死人才的死結。過去常見的誤解是:上級公會(例如全國聯合會)的理事、監事,一定要從下級公會「派上來的那些代表」裡面選;而下級公會派去上級開會的代表,也一定要是自己公會的理事或監事。本條把這兩道枷鎖都打開了:上級公會的理監事當選人,不限於下級派來的會員代表;下級派去的代表,也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監事。換句話說,有能力的人可以直接在上級公會被選為理監事,下級公會也能派非幹部的優秀會員去上級參與,不必硬卡在層層代表的身分鏈裡。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為公會組織治理的鬆綁性規定,解除上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間「代表身分」與「幹部身分」的雙重綁定:上級公會理監事的當選不限於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也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監事,使參與層級事務的關鍵回到能力而非頭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是公會理監事,可以被派去全國聯合會當代表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定,下級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會的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事、監事。只要是公會會員,即使沒有幹部身分,也能被選派去上級公會參與。實務上這讓地方公會能依專業能力而非頭銜派人。

Q2上級公會的理事長或理監事,一定要從下級派來的代表裡選嗎?

不一定。本條第一項規定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公會選派參加的會員代表,打破上下級身分必須綁定的舊框架。當有人以『他不是某下級派來的代表』質疑上級理監事資格時,本條第一項即為直接的反駁依據。

Q3護理人員法第50條之1是什麼?

解除上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間代表與幹部身分的雙重綁定,讓理監事當選與代表選派都鬆綁,回到看能力不看頭銜。

Q4什麼叫會員代表?

由公會會員中選派、代表該公會參加上級公會會議或選舉的人,依本條不必具備理監事身分。

Q5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鬆綁上級理監事當選不限下級代表;第二項鬆綁下級派出的代表不限於該公會理監事,方向相反但都解綁。

Q6上級公會是指什麼?

指護理人員公會的上層組織,典型為依第47條設立的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Q7地方公會怎麼派非幹部會員去全國聯合會?

依本條第二項,經公會內部選派程序選出會員代表即可,不以理監事身分為前提。

Q8怎麼依本條爭取上級理監事席次?

確認候選人具會員資格、依第49條的選任程序參選,當選不受『須為下級代表』限制。

Q9公會章程要怎麼配合本條調整?

檢視章程是否仍把代表或理監事資格綁死身分鏈,刪除與本條牴觸的限制性條款。

Q10遇到資格爭議怎麼主張?

援引本條對應項次(上級理監事用第一項、下級代表用第二項)的『不限於』文字作為依據。

Q11護理人員法50條之1 vs 人民團體法理監事規定差在哪?

本條是護理人員公會的特別放寬規定,人民團體法是各類團體的普通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現行效力待確認)。

Q12本條和第49條的關係是什麼?

第49條定理監事如何產生,本條放寬其當選與代表選派的身分門檻,互為配套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一項(上級理監事當選)第二項(下級代表選派)
規範對象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的理事、監事下級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會的會員代表
鬆綁內容當選不限於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代表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事、監事
解除的身分綁定上級幹部 ←→ 下級代表 的綁定下級代表 ←→ 下級幹部 的綁定

第一項(上級理監事當選)

規範對象
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的理事、監事
鬆綁內容
當選不限於下級選派的會員代表
解除的身分綁定
上級幹部 ←→ 下級代表 的綁定

第二項(下級代表選派)

規範對象
下級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會的會員代表
鬆綁內容
代表不限於該下級公會的理事、監事
解除的身分綁定
下級代表 ←→ 下級幹部 的綁定

立法沿革 1

(0910517 增訂)

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護理人員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監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移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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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50-1 條規定:「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5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5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