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51 條(會員大會之召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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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護理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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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1條規定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改採會員代表大會。
Q · 我是護理師公會會員,為什麼都沒收到開會通知?
會員破300人改代表制,只有代表收通知
依護理人員法第51條,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當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得依章程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此時一般會員不直接與會,僅選出的會員代表收到開會與表決通知。全國護理人員眾多,多數公會早已採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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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你是護理師,依法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每年繳會費。但你知道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長什麼樣嗎?這條規定公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員大會,這是你行使權利、決定公會走向的場合。關鍵在後半段:當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它可以改成「會員代表大會」,由選出來的代表代替你發聲。全國護理人員超過三十萬人,這代表絕大多數公會早就是代表制,你手上那張「會員」身分能直接投票的機會微乎其微。理解這個結構,你才知道為什麼公會決議常常跟基層感受有落差,以及如果你想改變什麼,該去影響的是「代表」而不是空等大會。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1條為護理人員公會內部組織運作規範,明定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並設定「會員超過三百人得改採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制門檻,使大型公會以代表制維持決策效率,同時行使原會員大會之全部職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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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公會會員,為什麼都沒收到開會通知?
因為你那間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依本條改採「會員代表大會」,只有選出來的會員代表才會收到開會與表決通知,一般會員不直接與會。想參與決策,你要先當選會員代表,或在代表選舉時把票投給願意替基層發聲的人。實務上很多護理師連自己屬於哪個代表選區、代表名額多少都不知道,這些都寫在公會章程裡。
Q2公會做的決定我不服,能要求開臨時大會翻案嗎?
本條雖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但召開的發動權通常依章程在理事會或一定比例會員連署手上,不是單一會員喊了算。你要做的是湊足章程規定的連署人數正式提案。與其事後翻案,不如盯緊代表大會的議程,事前就在代表層級施壓,門檻低得多。
Q3護理人員公會多久開一次大會?
依護理人員法第51條,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Q4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差在哪?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出席表決;代表大會由選出的代表代行職權,門檻是會員超過三百人且章程採行。
Q5什麼是會員代表大會?
人民團體會員眾多時,依章程劃區、按比率選出代表開會表決,代行會員大會全部職權的會議形式。
Q6護理師為什麼是被強制加入公會?
依護理人員法第10條,非加入公會不得執業,會員身分非自願取得,卻未必握有直接表決權。
Q7護理師公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怎麼選?
依章程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各區會員人數比率分配名額,由會員選出代表。
Q8想參與公會決策該怎麼做?
先查章程確認選區與名額,在會員代表選舉時投票或參選,比等一年一次大會發言有效。
Q9怎麼要求召開臨時大會?
依章程湊足連署人數正式提案,發動權多在理事會或一定比例會員,單一會員無法逕行召開。
Q10怎麼確認自己的公會是不是代表制?
向公會索取章程,看會員人數是否破三百、章程是否載明會員代表大會運作。
Q11會員大會 vs 會員代表大會 職權一樣嗎?
職權相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全部職權,差別在表決主體是代表而非全體會員。
Q12護理人員公會 vs 一般人民團體 運作差在哪?
公會準用人民團體法通則,但因強制入會且採專門職業自治,會員身分與執業權綁定,性質更強制。
立法沿革 2 版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護理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由各區域會員選舉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明定護理人員公會每年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明定護理人員公會得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程序。
(0960109 修正)
護理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護理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酌修第一項文字;又第二項有關會員代表選舉區域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規定,屬章程應定事項,已另於第一項明定應依章程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護理人員公會每年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明定護理人員公會得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程序。
參照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酌修第一項文字;又第二項有關會員代表選舉區域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規定,屬章程應定事項,已另於第一項明定應依章程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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