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應制訂包括左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以先製者先銷為原則,但得因應需要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成品之系統。
根據藥廠應制訂包括左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的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 42 條,其中提到了以下幾項運銷的原則和程序。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藥事法第75條要求藥物的包裝標示必須依核准刊載各項事項,以及藥事法第80條明定了藥物有些情形需要製造或輸入業者立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這些法條都是與藥品運銷密切相關的規定,並且提供了具體的程序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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