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藥廠有關部門制訂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劃、檢驗程序、或本章所規定之檢驗管制措施、及其有關之任何變更,均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方得執行。本章所規定各項應確實遵行並記錄執行過程,如與上述規定有所偏差,應加以紀錄並作合理判釋。
對於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44條的解釋如下: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藥廠有關部門制訂的規格、標準書、取樣計劃、檢驗程序,或本章所規定的檢驗管制措施及其相關的任何變更,都必須經過品質管制部門的審定後方可執行。此外,所有規定的執行過程都應該確實遵循並記錄,如果有任何偏差,必須加以紀錄並作出合理的解釋。 在此法條中,“品質管制部門”的意義及其職能,可以參考藥事法第十四條及其他相關法規。該法條規定了藥廠製定標準及程序的程序,並進一步強調了品質管制部門在這一過程中的重要性。 請大家多多包涵,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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