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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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條,該準則是根據藥事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的。該條規定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時,應檢附特定的資料。例如,附件2中的技術性資料應包括藥品的起源、發現經過、國外使用情形、物化性質、安全性試驗報告、藥理作用等。這些資料對確保藥品的療效和安全性至關重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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