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但如換發新證者,應另繳納證書費。
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但如換發新證者,應另繳納證書費。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中文品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如商標經註冊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原廠仿單、標籤、包裝,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擬變更之內容與原核准者之比較表。 三、原許可證正本。 四、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仿單標籤核定本正本。 五、原廠出具之仿單、標籤、包裝變更說明函正本。 六、黏貼或裝釘於標籤黏貼表上之新仿單目錄、使用說明書及其詳細中文譯稿、包裝、標籤及產品實際外觀彩色圖片各二份。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註銷規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仿單標籤核定本正本。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遺失補發或污損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如係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檢附原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遺失者,應檢附聲明原許可證確係遺失之切結書。 四、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
申請變更之醫療器材如係第一等級者,除適用本章規定外,並得準用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申請變更之醫療器材如係專供外銷之用者,除適用本章規定外,並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簡化其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