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但如換發新證者,應另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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