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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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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但如換發新證者,應另繳納證書費。

深度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的規定,經審查核准的申請案,除了許可證因為污損或遺失需要換發或補發之外,對其他變更事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在原許可證上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蓋章後發還。但若需要換發新證,則需額外支付證書費用。 參考資料: 依藥事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107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20條規定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變更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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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0 條規定:「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