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0 條
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但如換發新證者,應另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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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的規定,經審查核准的申請案,除了許可證因為污損或遺失需要換發或補發之外,對其他變更事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在原許可證上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蓋章後發還。但若需要換發新證,則需額外支付證書費用。 參考資料: 依藥事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107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20條規定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變更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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