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的規定,經審查核准的申請案,除了許可證因為污損或遺失需要換發或補發之外,對其他變更事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在原許可證上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蓋章後發還。但若需要換發新證,則需額外支付證書費用。 參考資料: 依藥事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107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20條規定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變更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