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規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仿單標籤核定本影本。 四、黏貼或裝釘於標籤黏貼表上之仿單目錄、使用說明書及其詳細中文譯稿、包裝、標籤及產品實際外觀彩色圖片各二份。 五、臨床前測試及原廠品質管制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原始檢驗紀錄及檢驗成績書一份。 六、產品之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圖樣等有關資料一份。但申請增加規格之醫療器材如係儀器類產品者,得以涵蓋本款資料之操作手冊及維修手冊替代之。 七、原廠出具之擬變更規格與原核准者差異比較及說明正本。 八、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九、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正本。 十、發生游離輻射線器材之輻射線防護安全資料二份。
- 如係申請國產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者,免附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資料。
- 申請變更規格之醫療器材如係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者,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者,其第一項第五款資料應檢附二份,並應送驗。
-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之醫療器材,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得免附之資料應留廠備查,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命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