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英文品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原廠品名變更說明函正本。 四、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其內容應可辨識變更後之產品與原准相同。 五、如商標經註冊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2. 如係申請國產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者,免附前項第四款資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