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 條
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與許可證之變更、移轉、展延登記及污損換發、遺失補發,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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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條的規定,醫療器材的查驗登記、許可證的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污損換發、遺失補發等事項,需要依據本準則的規定進行。如果本準則沒有相關規定,則需要依據其他相關法令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公告事項進行。 舉例:根據臺灣法規資料庫中的相關資料,醫療器材的許可證變更、展延登記等程序,需要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規定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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