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前條各類登記,應繳納審查費,並填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製定之申請書表,連同本準則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送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 前項所稱之申請書表,包括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切結書、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及其他與申請程序有關之書表格式。
- 依本準則辦理之申請案,檢附之資料如非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