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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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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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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條各類登記,應繳納審查費,並填具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製定之申請書表,連同本準則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送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所稱之申請書表,包括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書、
變更登記
申請書、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
切結書
、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及其他與申請程序有關之書表格式。
依本準則辦理之申請案,檢附之資料如
非
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查驗登記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許可證之變更與移轉及換發補發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許可證之展延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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