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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依領證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辦理領證手續。
  2. 須送驗之醫療器材,申請人應依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附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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