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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 一、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檢附之資料不充足或與申請案件內容不符者。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領證或送驗手續,或送驗之樣品經檢驗不合格者。 三、未依規定刊載、修正或變更醫療器材之包裝、標籤或仿單者。 四、申請之醫療器材有損人體健康,或有安全、品質或效能之疑慮者。 五、其他不符本準則或有關法令規定,或不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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