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6 條
- 1.申請案件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之情形時,申請人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期限為二個月。
- 2.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 3.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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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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