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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前項申請查驗登記,依本準則應辦理檢驗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具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許可證,登記事項如下: 一、中英文品名。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四、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五、醫療器材成分、材料、結構、規格或型號。 六、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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