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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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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前項申請查驗登記,依本準則應辦理檢驗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具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許可證,登記事項如下: 一、中英文品名。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四、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五、醫療器材成分、材料、結構、規格或型號。 六、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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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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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 3 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