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 55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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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疫情指揮中心期間政府徵用配銷防疫物資免受公平法、商品標示法限制,代售收入全繳公庫免營業稅。
Q · 疫情期間被政府徵用做防疫物資,會違反公平法或要繳營業稅嗎?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配銷防疫物資的行為,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禁令)及商品標示法之限制;若你受委託代售徵用物資、依政府訂定價格出售、並將出售收入全數繳回公庫,該筆收入免課徵營業稅。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明確指示、收入全繳公庫。
白話解讀
疫情期間政府徵用你公司的口罩去配銷,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老闆不知道的事:這時候你不用擔心觸犯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禁令,也不用煩惱商品標示法的標籤格式,因為這條直接幫你拆掉了這兩個平時會纏死你的法律地雷。更關鍵的是稅務面:如果你是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物資,依政府訂的價格賣,賣得的錢全部繳回國庫,這部分收入免營業稅。COVID-19 期間口罩國家隊就是用這條運作的。但這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它是一把有但書的鑰匙:必須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必須有指揮官指示、必須收入全繳公庫,三個條件少一個就不適用。沒搞清楚的廠商以為「反正是配合政府」就比照辦理,事後被國稅局追稅或被公平會盯上,那才是真正的災難。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為疫情期間政府徵用防疫物資的法律豁免條款,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指揮官指示執行的徵用配銷行為,可同時豁免於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令、商品標示法標示義務,以及代售收入符合「全數解繳公庫」要件時的營業稅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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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疫情期間我公司被徵用做口罩,配合政府統一定價,會不會被告聯合行為?▾
如果是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指揮官明確指示執行的徵用配銷,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直接豁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的適用,不會構成聯合行為。但豁免的範圍只限於指揮官指示的事項,廠商間自己額外協調的部分(例如指示外的價格約定、市場分配)仍可能違法。內行人提示:保存指揮官的書面指示和你執行的對照紀錄,這是事後最有力的免責證據。
Q2「免課徵營業稅」是不是表示這筆收入完全不用報稅?▾
不是。本條只免營業稅,不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代售收入仍要併入公司年度損益申報所得稅。而且免營業稅的前提是「全數解繳公庫」,你不能從中扣手續費或行政費後再上繳,否則整個豁免破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會把代售業務獨立記帳,避免跟公司其他業務混在一起算,國稅局來查時可以清楚切割。
Q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後,這條還有沒有用?▾
本條明文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適用,指揮中心解散後豁免效力即停止。COVID-19 指揮中心於 2023年5月1日降級解散,之後新發生的防疫物資代售行為已不再受本條保護。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公司有跨越指揮中心解散日的代售合約,要嚴格區分解散前後的收入處理,前段適用豁免、後段回歸一般稅法。
Q4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是什麼?▾
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政府依指揮官指示徵用配銷防疫物資的法律豁免條款,可同時免公平法、商品標示法限制,代售收入全繳公庫免營業稅。
Q5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是什麼意思?▾
指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設立指揮中心至解散日之間。COVID-19 期間為 2020-01-20 至 2023-05-01。
Q6「免課徵營業稅」具體免的是什麼?▾
僅免徵 5% 營業稅,不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代售收入仍須併入年度損益申報所得稅。前提是「全數解繳公庫」。
Q7「全數解繳公庫」的具體做法?▾
將代售收入全額匯入政府指定公庫帳戶,不扣手續費、不扣行政費、不扣人事成本。任何扣留就破壞免稅資格。
Q8公司被徵用配銷防疫物資該怎麼配合?▾
1.取得指揮官書面指示;2.獨立記帳;3.依政府訂定價格出售;4.全數繳庫不扣手續費;5.保留所有匯款紀錄。
Q9怎麼證明自己符合本條豁免條件?▾
保存指揮官書面指示公文、徵用通知、代售收入全數繳庫的銀行水單、會計憑證、繳庫對帳明細。書面證據是關鍵。
Q10代售收入會計怎麼處理才免營業稅?▾
代售業務獨立記帳,與公司其他業務切割。收入全額入帳後立即匯出至公庫,不經由公司一般營業帳戶。
Q11收到指揮官指示後怎麼留存證據?▾
要求政府承辦人提供正式公文或徵用通知,內容註明指示事項範圍、時間、價格、配銷對象。口頭協調日後難舉證。
Q12傳防法55 vs 公平法14 哪個適用?▾
指揮中心期間 + 指揮官指示 + 範圍內 = 傳防法55豁免;指示外協調或解散後 = 回歸公平法14禁止聯合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適用時間 | [ { "name": "傳染病防治法 55", "value": "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 { "name": "公平法 14", "value": "全時適用" }, { "name": "商品標示法", "value": "全時適用" }, { "name": "營業稅法", "value": "全時適用" } ] |
| 聯合行為 | [ { "name": "傳染病防治法 55", "value": "豁免(限指揮官指示範圍)" }, { "name": "公平法 14", "value": "禁止聯合行為" }, { "name": "商品標示法", "value": "不適用" }, { "name": "營業稅法", "value": "不適用" } ] |
| 代售收入課稅 | [ { "name": "傳染病防治法 55", "value": "全數解繳公庫者免營業稅(營所稅照課)" }, { "name": "公平法 14", "value": "不適用" }, { "name": "商品標示法", "value": "不適用" }, { "name": "營業稅法", "value": "原則課5%營業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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