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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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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疫情指揮中心期間政府徵用配銷防疫物資免受公平法、商品標示法限制,代售收入全繳公庫免營業稅。

Q · 疫情期間被政府徵用做防疫物資,會違反公平法或要繳營業稅嗎?

不會。但要滿足三條件才豁免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配銷防疫物資的行為,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禁令)及商品標示法之限制;若你受委託代售徵用物資、依政府訂定價格出售、並將出售收入全數繳回公庫,該筆收入免課徵營業稅。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明確指示、收入全繳公庫。

白話解讀

疫情期間政府徵用你公司的口罩去配銷,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老闆不知道的事:這時候你不用擔心觸犯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禁令,也不用煩惱商品標示法的標籤格式,因為這條直接幫你拆掉了這兩個平時會纏死你的法律地雷。更關鍵的是稅務面:如果你是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物資,依政府訂的價格賣,賣得的錢全部繳回國庫,這部分收入免營業稅。COVID-19 期間口罩國家隊就是用這條運作的。但這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它是一把有但書的鑰匙:必須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必須有指揮官指示、必須收入全繳公庫,三個條件少一個就不適用。沒搞清楚的廠商以為「反正是配合政府」就比照辦理,事後被國稅局追稅或被公平會盯上,那才是真正的災難。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為疫情期間政府徵用防疫物資的法律豁免條款,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指揮官指示執行的徵用配銷行為,可同時豁免於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令、商品標示法標示義務,以及代售收入符合「全數解繳公庫」要件時的營業稅課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疫情期間我公司被徵用做口罩,配合政府統一定價,會不會被告聯合行為?

如果是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指揮官明確指示執行的徵用配銷,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直接豁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的適用,不會構成聯合行為。但豁免的範圍只限於指揮官指示的事項,廠商間自己額外協調的部分(例如指示外的價格約定、市場分配)仍可能違法。內行人提示:保存指揮官的書面指示和你執行的對照紀錄,這是事後最有力的免責證據。

Q2「免課徵營業稅」是不是表示這筆收入完全不用報稅?

不是。本條只免營業稅,不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代售收入仍要併入公司年度損益申報所得稅。而且免營業稅的前提是「全數解繳公庫」,你不能從中扣手續費或行政費後再上繳,否則整個豁免破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會把代售業務獨立記帳,避免跟公司其他業務混在一起算,國稅局來查時可以清楚切割。

Q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後,這條還有沒有用?

本條明文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適用,指揮中心解散後豁免效力即停止。COVID-19 指揮中心於 2023年5月1日降級解散,之後新發生的防疫物資代售行為已不再受本條保護。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公司有跨越指揮中心解散日的代售合約,要嚴格區分解散前後的收入處理,前段適用豁免、後段回歸一般稅法。

Q4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是什麼?

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政府依指揮官指示徵用配銷防疫物資的法律豁免條款,可同時免公平法、商品標示法限制,代售收入全繳公庫免營業稅。

Q5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是什麼意思?

指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設立指揮中心至解散日之間。COVID-19 期間為 2020-01-20 至 2023-05-01。

Q6「免課徵營業稅」具體免的是什麼?

僅免徵 5% 營業稅,不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代售收入仍須併入年度損益申報所得稅。前提是「全數解繳公庫」。

Q7「全數解繳公庫」的具體做法?

將代售收入全額匯入政府指定公庫帳戶,不扣手續費、不扣行政費、不扣人事成本。任何扣留就破壞免稅資格。

Q8公司被徵用配銷防疫物資該怎麼配合?

1.取得指揮官書面指示;2.獨立記帳;3.依政府訂定價格出售;4.全數繳庫不扣手續費;5.保留所有匯款紀錄。

Q9怎麼證明自己符合本條豁免條件?

保存指揮官書面指示公文、徵用通知、代售收入全數繳庫的銀行水單、會計憑證、繳庫對帳明細。書面證據是關鍵。

Q10代售收入會計怎麼處理才免營業稅?

代售業務獨立記帳,與公司其他業務切割。收入全額入帳後立即匯出至公庫,不經由公司一般營業帳戶。

Q11收到指揮官指示後怎麼留存證據?

要求政府承辦人提供正式公文或徵用通知,內容註明指示事項範圍、時間、價格、配銷對象。口頭協調日後難舉證。

Q12傳防法55 vs 公平法14 哪個適用?

指揮中心期間 + 指揮官指示 + 範圍內 = 傳防法55豁免;指示外協調或解散後 = 回歸公平法14禁止聯合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適用時間
聯合行為
代售收入課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対策特別措置法 第55条(物資の売渡し)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40조(생물테러감염병 등에 대비한 의약품 및 장비의 비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52條(緊急徵用)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 5 Abs. 2 Nr. 4 (Sicherstellung von Arzneimitteln und Medizinprodukt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31-1 (état d'urgence sanitaire - réquisition)
美國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Section 101 (priorities and allocations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30102 全文修正)

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為迅速辦理轄區內之防疫必要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一部或全部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皆屬緊急措施,顯見平時之體系及資源已難因應防疫需求,固規定須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依指揮官之指示行之。至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時,僅係一地之疫情,雖不排除有準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之可能,惟應可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之協助及支援適時處理,不宜驟然行使此等權力,爰規定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另中央主管機關審酌是否同意時,應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儘速為必要之協調,自不待言。

(0960614 全文修正)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9301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皆屬緊急措施,顯見平時之體系及資源已難因應防疫需求,固規定須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依指揮官之指示行之。至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時,僅係一地之疫情,雖不排除有準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之可能,惟應可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之協助及支援適時處理,不宜驟然行使此等權力,爰規定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另中央主管機關審酌是否同意時,應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儘速為必要之協調,自不待言。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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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55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