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疫情指揮中心期間政府徵用配銷防疫物資免受公平法、商品標示法限制,代售收入全繳公庫免營業稅。
Q · 疫情期間被政府徵用做防疫物資,會違反公平法或要繳營業稅嗎?
不會。但要滿足三條件才豁免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配銷防疫物資的行為,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禁令)及商品標示法之限制;若你受委託代售徵用物資、依政府訂定價格出售、並將出售收入全數繳回公庫,該筆收入免課徵營業稅。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明確指示、收入全繳公庫。
疫情期間政府徵用你公司的口罩去配銷,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老闆不知道的事:這時候你不用擔心觸犯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禁令,也不用煩惱商品標示法的標籤格式,因為這條直接幫你拆掉了這兩個平時會纏死你的法律地雷。更關鍵的是稅務面:如果你是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物資,依政府訂的價格賣,賣得的錢全部繳回國庫,這部分收入免營業稅。COVID-19 期間口罩國家隊就是用這條運作的。但這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它是一把有但書的鑰匙:必須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必須有指揮官指示、必須收入全繳公庫,三個條件少一個就不適用。沒搞清楚的廠商以為「反正是配合政府」就比照辦理,事後被國稅局追稅或被公平會盯上,那才是真正的災難。
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為疫情期間政府徵用防疫物資的法律豁免條款,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指揮官指示執行的徵用配銷行為,可同時豁免於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令、商品標示法標示義務,以及代售收入符合「全數解繳公庫」要件時的營業稅課徵。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如果是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指揮官明確指示執行的徵用配銷,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直接豁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的適用,不會構成聯合行為。但豁免的範圍只限於指揮官指示的事項,廠商間自己額外協調的部分(例如指示外的價格約定、市場分配)仍可能違法。內行人提示:保存指揮官的書面指示和你執行的對照紀錄,這是事後最有力的免責證據。
不是。本條只免營業稅,不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代售收入仍要併入公司年度損益申報所得稅。而且免營業稅的前提是「全數解繳公庫」,你不能從中扣手續費或行政費後再上繳,否則整個豁免破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會把代售業務獨立記帳,避免跟公司其他業務混在一起算,國稅局來查時可以清楚切割。
本條明文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適用,指揮中心解散後豁免效力即停止。COVID-19 指揮中心於 2023年5月1日降級解散,之後新發生的防疫物資代售行為已不再受本條保護。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公司有跨越指揮中心解散日的代售合約,要嚴格區分解散前後的收入處理,前段適用豁免、後段回歸一般稅法。
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政府依指揮官指示徵用配銷防疫物資的法律豁免條款,可同時免公平法、商品標示法限制,代售收入全繳公庫免營業稅。
指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設立指揮中心至解散日之間。COVID-19 期間為 2020-01-20 至 2023-05-01。
僅免徵 5% 營業稅,不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代售收入仍須併入年度損益申報所得稅。前提是「全數解繳公庫」。
將代售收入全額匯入政府指定公庫帳戶,不扣手續費、不扣行政費、不扣人事成本。任何扣留就破壞免稅資格。
1.取得指揮官書面指示;2.獨立記帳;3.依政府訂定價格出售;4.全數繳庫不扣手續費;5.保留所有匯款紀錄。
保存指揮官書面指示公文、徵用通知、代售收入全數繳庫的銀行水單、會計憑證、繳庫對帳明細。書面證據是關鍵。
代售業務獨立記帳,與公司其他業務切割。收入全額入帳後立即匯出至公庫,不經由公司一般營業帳戶。
要求政府承辦人提供正式公文或徵用通知,內容註明指示事項範圍、時間、價格、配銷對象。口頭協調日後難舉證。
指揮中心期間 + 指揮官指示 + 範圍內 = 傳防法55豁免;指示外協調或解散後 = 回歸公平法14禁止聯合行為。
| 比較面向 |
|---|
| 適用時間 |
| 聯合行為 |
| 代售收入課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為迅速辦理轄區內之防疫必要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一部或全部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皆屬緊急措施,顯見平時之體系及資源已難因應防疫需求,固規定須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依指揮官之指示行之。至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時,僅係一地之疫情,雖不排除有準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之可能,惟應可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之協助及支援適時處理,不宜驟然行使此等權力,爰規定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另中央主管機關審酌是否同意時,應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儘速為必要之協調,自不待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皆屬緊急措施,顯見平時之體系及資源已難因應防疫需求,固規定須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依指揮官之指示行之。至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時,僅係一地之疫情,雖不排除有準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之可能,惟應可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之協助及支援適時處理,不宜驟然行使此等權力,爰規定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另中央主管機關審酌是否同意時,應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儘速為必要之協調,自不待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