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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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二、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四、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五、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 2.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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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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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二、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四、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五、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人工生殖資料應建立完整之資料庫系統,爰規定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定期通報相關資料,俾利管理。 二、至於通報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涉屬技術層面,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7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9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2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21 條條文
(0960305 制定)
一、人工生殖資料應建立完整之資料庫系統,爰規定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定期通報相關資料,俾利管理。 二、至於通報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涉屬技術層面,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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