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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二、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四、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五、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2. 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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