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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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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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立法理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亦屬醫療法所稱病歷之一環,仍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醫療法法規
- 人工生殖法 第 7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9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4 條條文
(0960305 制定)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亦屬醫療法所稱病歷之一環,仍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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