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17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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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給宗教與農民團體一年期限,將借名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的農地更名回團體,窗口已於93年1月13日截止。
Q · 廟產農地登記在個人名下,現在還能依這條更名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限時更名權僅在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行使,窗口已於93年1月13日關閉。逾期未辦的宗教或農民團體,現在只能改循民法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向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訴請塗銷或移轉登記,並須舉證當年購地資金來源與長期管理使用事實。
白話解讀
有一種房產問題藏在很多老寺廟、老教會的帳本背後:當年沒有法人資格、或為了方便,就把廟產、教產登記在某位信徒或執事的「個人名下」。問題來了,這位自然人若過世、欠債、或心生貪念,這塊以宗教團體血汗購置的農業用地,法律上是「他的」。這條就是為解這個歷史結而開的一扇限時窗:在本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登記有案的寺廟、教堂、依法成立的宗教財團法人、農民團體,可以把這類「借名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的農業用地,更名回團體自己所有。注意,這扇窗早已關上(期限到93年1月13日),現在的價值是讓你看懂這段歷史,並理解過了這班車的團體,今天得改走借名登記訴訟這條更難的路。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為一條限時性過渡條款,賦予修法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宗教財團法人及農民團體一項權利:在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將其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但借名登記於自然人名下之農業用地,更名回團體所有。其立法目的在於就地清理早年宗教與農民團體的歷史借名地產,期限屆滿後即回歸一般登記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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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是什麼?▾
一條限時過渡條款,讓宗教與農民團體在92年修法後一年內把借名在個人名下的農地更名回團體所有。
Q2這條的更名期限到什麼時候?▾
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至93年1月13日截止,現已關閉。
Q3哪些團體可以依這條更名?▾
登記有案的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
Q4過期了還能把廟產農地拿回來嗎?▾
可以,但要改走民法借名登記返還訴訟,向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訴請塗銷或移轉。
Q5為什麼廟產會登記在個人名下?▾
早年團體取得法人資格前或為便利,常以信徒、執事個人名義購地登記。
Q6借名登記返還要準備什麼證據?▾
購地資金來源憑證、長期由團體管理使用、繳稅繳費紀錄等。
Q7登記名義人過世了怎麼辦?▾
需對其全體繼承人提起塗銷或移轉登記之訴,並可聲請假處分防脫產。
Q8借名登記返還有時效嗎?▾
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消滅時效,宜及早行使以免證據滅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本條更名 | 借名登記返還訴訟 |
|---|---|---|
| 適用時點 | 92.1.13後一年內(已截止) | 現行可行,受15年時效限制 |
| 性質 | 行政更名登記,程序簡便 | 民事訴訟,須舉證攻防 |
| 舉證負擔 | 符合資格即可辦理 | 團體須證明借名事實與資金來源 |
| 時間成本 | 短 | 長,常需數年 |
| 名義人已故 | 原則不涉繼承爭議 | 須對全體繼承人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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