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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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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的內容。在這條法規修正施行前,如果有寺廟、教堂、財團法人教堂、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使用自己的資金或者免費取得自然人名義登記的農業用地,可以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的一年內,將這些農業用地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財團法人教堂、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寺廟在修正施行前使用自己的資金取得了一塊農業用地,並以某個自然人的名義登記,那麼在修正施行後的一年內,這個寺廟就可以將這塊農業用地更名為寺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