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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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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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給宗教與農民團體一年期限,將借名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的農地更名回團體,窗口已於93年1月13日截止。
Q · 廟產農地登記在個人名下,現在還能依這條更名嗎?
不行,一年更名窗已於93年1月13日截止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限時更名權僅在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行使,窗口已於93年1月13日關閉。逾期未辦的宗教或農民團體,現在只能改循民法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向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訴請塗銷或移轉登記,並須舉證當年購地資金來源與長期管理使用事實。
深度解讀
有一種房產問題藏在很多老寺廟、老教會的帳本背後:當年沒有法人資格、或為了方便,就把廟產、教產登記在某位信徒或執事的「個人名下」。問題來了,這位自然人若過世、欠債、或心生貪念,這塊以宗教團體血汗購置的農業用地,法律上是「他的」。這條就是為解這個歷史結而開的一扇限時窗:在本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登記有案的寺廟、教堂、依法成立的宗教財團法人、農民團體,可以把這類「借名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的農業用地,更名回團體自己所有。注意,這扇窗早已關上(期限到93年1月13日),現在的價值是讓你看懂這段歷史,並理解過了這班車的團體,今天得改走借名登記訴訟這條更難的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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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無償取得名詞
- 自然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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