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四張。 二、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正本,換發時截角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一份。 四、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一份。 五、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雇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一份。但有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免附。
- 前項申請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者,最近五年內未曾持有效之漁船船員手冊出海作業,或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屆滿逾五年者,應重新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