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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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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為農會整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五人至九人為整理委員,其中一人得為贊助會員,組織整理委員會,代行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負責整理。整理委員因故出缺或不能勝任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並另行指定之。 二、農會原任理事、監事不得為整理委員。 三、整理委員應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為農會整理期間法定代理人。 四、農會整理期間對外行文,以農會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行之。 五、農會整理時,應由原任理事長、總幹事辦理移交,並由整理委員會盤點接收。整理委員會得指定具有總幹事候聘人資格者一人為執行秘書,其職責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原有聘、雇人員除得擇優留任外,一律解聘、僱。 六、農會整理期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整理完成,由整理委員會辦理改選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補足原屆任期,並將整理及改選結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整理委員會於理事會、監事會成立後解散之。其無法如期完成整理者,得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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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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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為農會整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