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53 條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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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3 條,這是在討論農會編制員工在特定情形下,農會不得因此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具體來說,第一項指的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為的請求,而第二項則是指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員工的權益,在特定情況下,農會不得因此處分員工。這些規定都是為了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和保障員工職業健康的權利。 依據以上法規,可以舉農會編制的女性員工因懷孕需要請產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農會不得因此影響她的考核或做出其他不利的處分。另一個例子是,如果員工因工作受傷需要治療休養,根據以上法規,農會應該給予公傷病假,同時不得因此影響該員工的考核或做出其他不利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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