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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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民依本條例第十條申請調整提繳比率,應填具申請書向農(漁)會提出,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同月份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 2.前項通知,以農(漁)會通知勞保局之日為準;郵寄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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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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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