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1.農(漁)會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勞保局列表通知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 2.前項補正,以農(漁)會通知勞保局之日為準;郵寄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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