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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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限量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與以營利或其他特定目的而輸入者不同,其發生檢疫風險性較低,基於比例原則,其處罰應有不同,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限量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與以營利或其他特定目的而輸入者不同,其發生檢疫風險性較低,基於比例原則,其處罰應有不同,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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