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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檢疫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前條規定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及減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國際運輸發展與貨物輸入型態多元發展,部分以快遞輸入之違規案件,行為人多為透過跨境電商購買物品且非以營利為目的輸入供自用物品之自然人,且輸入數量較少;另有部分入境旅客攜帶少量或未食用完畢之檢疫物,致一時輕忽漏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考量其情節輕微,基於比例原則,均得予減輕或免予處罰,不受行政罰法之限制,爰參考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國際運輸發展與貨物輸入型態多元發展,部分以快遞輸入之違規案件,行為人多為透過跨境電商購買物品且非以營利為目的輸入供自用物品之自然人,且輸入數量較少;另有部分入境旅客攜帶少量或未食用完畢之檢疫物,致一時輕忽漏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考量其情節輕微,基於比例原則,均得予減輕或免予處罰,不受行政罰法之限制,爰參考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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