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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2.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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