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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從事工作者。 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2.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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