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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二、經保險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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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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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多報少、少報多、未於期間報或調整 二項、21條:每日0.2%,最多滯納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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