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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備置相關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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