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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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其所屬投保單位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依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或有前條第二款行為,依前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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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其所屬投保單位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依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或有前條第二款行為,依前條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依第六條第三項準用規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其投保單位或雇主所應負擔之義務,應與準用規定之投保單位或雇主相同,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就違反相關規定應處罰之情形予以定明。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九十六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款條文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第九十四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5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7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4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7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8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依第六條第三項準用規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其投保單位或雇主所應負擔之義務,應與準用規定之投保單位或雇主相同,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就違反相關規定應處罰之情形予以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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