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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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或雇主有為其辦理相關保險手續之義務,爰定明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義務之處罰。
- 第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或雇主有為其辦理相關保險手續之義務,爰定明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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