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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 二、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三、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違反第八十八條規定,未予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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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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