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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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 二、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三、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違反第八十八條規定,未予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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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 二、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三、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違反第八十八條規定,未予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
立法理由為保障勞工之權益及職業病鑑定會實施相關調查之必要,爰定明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
- 罰鍰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第八十八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7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4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8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為保障勞工之權益及職業病鑑定會實施相關調查之必要,爰定明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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