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0條,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起重升降機具的安全性,避免因吊鉤、鉤環或鏈環變形或龜裂而導致意外事故。例如,如果有一家企業在使用起重機時,發現吊鉤已經變形或龜裂,根據這項規定,該企業就不得再使用這個已經損壞的吊鉤,必須立即更換或修復,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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