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梁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梁,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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