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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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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41條的規定,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以下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這表示在軌道上行駛的動力車應該設置汽笛或警鈴等信號裝備,用以發出警示信號。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這表示在夜間或地下使用時,動力車應該設置前照燈和駕駛室照明設備,以確保能見度。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這表示當使用內燃機時,應該設置指示潤滑油壓力的指示器,以確保內燃機的運行安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這表示當使用電動機時,應該備有自動遮斷器,並且對於高架式的動力車,還應增置避雷器等設備,以確保安全運行。 參考資料可從台灣鐵路管理局相關文件中獲得,例如台灣鐵路管理局的行車實施細則。例如,在列車運行時所使用的信號裝備、照明設備等,都應符合相關規範,確保軌道行駛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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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41 條規定:「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