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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41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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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41條的規定,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以下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這表示在軌道上行駛的動力車應該設置汽笛或警鈴等信號裝備,用以發出警示信號。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這表示在夜間或地下使用時,動力車應該設置前照燈和駕駛室照明設備,以確保能見度。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這表示當使用內燃機時,應該設置指示潤滑油壓力的指示器,以確保內燃機的運行安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這表示當使用電動機時,應該備有自動遮斷器,並且對於高架式的動力車,還應增置避雷器等設備,以確保安全運行。 參考資料可從台灣鐵路管理局相關文件中獲得,例如台灣鐵路管理局的行車實施細則。例如,在列車運行時所使用的信號裝備、照明設備等,都應符合相關規範,確保軌道行駛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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