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載人車輛,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設置載人專車為原則。 二、應設置人員能安全乘坐之座位及供站立時扶持之把手等。 三、應設置上下車門及安全門。 四、應有限制乘坐之人員數標示。 五、應有防止人員於乘坐或站立時摔落之防護設施。 六、凡藉捲揚裝置捲揚使用於傾斜軌道之車輛,應設搭乘人員與捲揚機操作者連繫之設備。 七、使用於傾斜度超過三十度之軌道者,應設有預防脫軌之裝置。 八、為防止因鋼索斷裂及超速危險,應設置緊急停車裝置。 九、使用於傾斜軌道者,其車輛間及車輛與鋼索套頭間,除應設置有效之鏈及鏈環外,為防止其斷裂,致車輛脫走之危險,應另設置輔助之鏈及鏈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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