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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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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這裡涉及到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3 條,該條規定了雇主對於有危險物存在之虞的容器,從事特定作業時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例如,當被害人呂志源在廢水槽內增設空氣曝氣管工程時,因廢水槽內含有易爆炸物質,而被告茂正公司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導致發生職業災害。這就符合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3 條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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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3 條規定:「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